這兩天,有企業主問我一個問題:
員工身體不舒服請假,自行就醫。
主管希望人資主動通知他的緊急聯絡人。
這件事,其實非常常見。
但如果沒有釐清原則,公司很容易踩到法律與信任的紅線。
這不是單純「關心員工」的問題,而是合法性與必要性的問題。
請先抓住一個核心原則:員工是完全行為能力人。
只要員工:
那麼病假屬於個人隱私,健康資訊更屬於「特種個資」。
如果公司在沒有必要性的情況下通知家屬,可能違反個資保護的「必要性原則」。
換句話說:
👉 一般病假,公司沒有通知家屬的義務。
👉 甚至不應主動通知。
請抓住一個判斷核心:
只有在員工「無法自行處理或聯繫」的情況下,通知才具有合理性。
可以分成三個等級來看。
🟢 等級一|一般病假(不得通知)
例如:
判斷標準:
👉 公司不得通知緊急聯絡人。
因為沒有「必要性」。
🟡 等級二|疑似風險但仍可聯繫(視情況處理)
例如:
這時候的處理順序應該是:
只有在:
👉 才具有通知緊急聯絡人的合理性。
這是「確認安全」的必要行為,而不是單純通報。
🔴 等級三|重大安全或醫療事件(應通知)
例如:
此時公司負有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」。
👉 應通知緊急聯絡人。
這屬於保護義務,而非侵犯隱私。
三、關鍵法律概念,人資一定要懂
1. 個資法
健康資訊屬於「特種個資」。
原則是:
必須符合:
✔ 特定目的
✔ 必要性原則
如果只是一般請病假卻通知家屬,
可能會被認定為「過度揭露」。
2. 勞基法
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必須通知家屬。
所以:
👉 這不是法定義務。
👉 不能因為「習慣」就做。
四、企業實務準則建議(可直接制定內規)
建議公司可以建立簡單準則,例如:
《員工病假緊急聯絡人通知準則》
第一條 原則
公司僅於員工發生緊急醫療或安全事件,且無法自行聯繫家屬時,始得通知緊急聯絡人。
第二條 不得通知情形
第三條 可通知情形
符合以下任一條件:
第四條 通知範圍
通知內容應限於:
不得揭露過多醫療細節。
五、公司最常踩的雷
實務上,這些都很危險:
❌ 員工請一天病假就打給家人
❌ 打電話問家屬「他是不是XXX有問題?」
❌ 員工請心理諮商假卻通知父母
這些都可能涉及個資與隱私侵害。
六、給主管的簡單判斷三問
主管可以用這三個問題快速判斷:
如果三個都是否 → 不通知。
七、進階提醒:世代差異很重要
現在很多年輕世代:
如果公司沒有重大必要卻主動通知,可能不只是法律風險,還會破壞信任關係。
通知緊急聯絡人,不是「關心多一點」的問題。
它是一個:
的專業問題。
人資的角色,不只是執行通知,
而是幫公司在「保護義務」與「隱私權」之間找到界線。
界線清楚,公司才不會在好意中踩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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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者:饒淑雯 顧問
病假通知家屬,不是「關心多一點」就可以做的事。
如果公司還沒有明確判斷原則,風險其實已經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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